把矛头指向非垄断企业行业协会的“协调价格”,显然是搞错了对象。
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主要食品价格和相关收费专项检查。通知强调,要依法重点查处三种不正当价格行为,其中“经营者之间串通或者通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以协议、决议、会议纪要、协调、口头约定等方式合谋涨价”排在最前面(据新华社8月2日电)。舆论普遍认为行业协会根本就没有协调价格的功能;有人发表文章称有关部门应该对协调价格的行业协会进行“严厉打击”。
行业协会到底有没有协调价格的功能?我查阅了大量关于行业协会的资料。在一篇专业论文中,附有《西方发达国家行业协会功能》的表格。该表显示,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的主要功能共有17项,其中美国和日本的行业协会的功能都有15项,欧洲行业协会的功能有11项,但不论是美国、日本还是欧洲,“协调价格”都是行业协会的主要功能之一。
中国的行业协会有没有协调价格的功能呢?在《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章程》的“本会业务范围”中明确写着:“协调同行业价格争议”;在《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章程》的“业务范围”中也明确规定:“认真抓好行业内部的价格协调和价格自律工作。”……这些章程都是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实际上,行业协会协调价格的消息时常见诸报端,比如:2006年3月,建材协会西北省区六大公司在包头召开价格协调会,与会厂家一致同意以小步快跑的方式上调玻璃价格;2004年2月,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在北京召开了“装载机产品价格协调会”,并在“适当提高销售价格”上达成共识……
那么,行业协会该不该具有协调价格的功能呢?从行业发展的角度